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所以死刑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