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采购、工程招投标、 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或者禁入。 所以,行政处罚会被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 如果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其影响可以了解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