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心得体会
近一个月来,我市发生了多起小学生游泳溺水事件,经了解,这些发生意外的小学生都是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私自到河边游泳才发生了这样不幸的事。为了尽量减少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于是,学校组织老师到学生家里进行家访,或电话联系。
针对我们二年级的小学生,由于年龄还较小,大部分家长反映小孩子还不会游泳。于是对于低年级来说,游泳溺水事情不会发生,但是仍然要提醒家长防范,注意小孩子被高年级的学生带去河边,同样存在着危险的隐患。我们提醒家长,小孩子外出应告知家长,了解他们的去向。若小孩子要游泳或者要学游泳,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有一定的安全措施方可下水。我们应该在不幸的事发生之前做好工作,而不是在发生之后再后悔。
另外,也有一些家长反映,游泳溺水倒是不会发生,就是小孩子贪吃贪玩,分辨好坏的意识不强,容易在路边玩耍的时候被坏人骗走。这让我意识到确实是个问题。近年来,拐卖小孩子的现象也较为严重,处于这个年龄的小学生分辨事情的对错,好人坏人的意识不强烈,给他们一点好东西引诱下就轻易的上当受骗来了。而高年级的学生有较准确的判断不易受骗。所以,我便告知家长如果玩耍就在附近,不要让小孩子走远。
通过家访以及电话了解,我认为对于安全问题,应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给予不同的教育,低年级的学生意识不强但较能听话,多告知家长不让小孩子乱跑,尽量再大人身边。高年级的学生有了自己的意识,不会乖乖呆大人身边,就应让他们明白外出玩耍时要注意的事情,不私自到河边游泳。
暑假期间,老师、家长还要继续提高警惕孩子的安全问题。
安全心得体会
此次学习了信息道德和信息安全,有好多感悟,下边我就来说说我自己的看法:二十世纪末的今日,世界继新技术此后,又掀起了一场以加快社会信息化为主旨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浪潮。信息正以其亘古未有的迅猛态势浸透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改变着人们原有的社会空间。作为信息流传的重要媒介计算机互连网络正在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供给了亘古未有的便利和快捷。但是,计算机网络也像其余事物同样,在产生踊跃影响的同时,必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跟着网络的飞快发展部分人也迈入了小康生活并拥有了电脑。而跟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功能的多样化与信息办理的.复杂程度也明显提高。愈来愈多的人学会了上网,经过网络购物,购置虚构产品等,但是,随之而来的即是网络的安全和道德问题。愈来愈多的人在网络上被欺诈,有好多的网络诈骗,让人民受害,也有好多负面的网络信息、网络言论需要我们正确面对。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网络是一把举世有名的“双刃剑”。剑一出鞘就光彩四照,人人都喜爱、赞美;可挥动起来就“杀人不见血”,人人谈它色变。所以当我们使用它时必定要谨慎:一方面能够利用它好的一面来帮助自己,另一方面要时辰
提高警惕,建立保护自己的意识,防备被这把“双刃剑”“刺”伤。
所以我们应当增强网络公德自律,个人认为需要增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正确使用网络工作学习;二是要健康进行网络交往;三是自觉防止沉浸网络;四是要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安全心得体会
今天学校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讲座,听了之后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下面是我听完这次讲座的深切感想。
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值得我们每个人去珍惜与爱护,生命不是画在纸上的图画,错了就可以重新画过。脆弱的生命容不得半点的差错,一丁点的差错就有可能让我们受到伤害,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安全,保重健康。我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抵御非法侵害,学会保护自己,生命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的机会,当然在生活中其他的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让我们珍爱生命,注意安全,共创美好明天!
安全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的一生,安全隐患存在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然而人们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很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事故也屡屡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交通工具逐渐增多,变得越来越方便。就因为有了这些先进的交通工具,人们的生命才一步步受到更大的威胁。
20--年9月7日凌晨,x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x市x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x市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x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王某先后共住院治疗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一审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x市第一中级人民。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x市第一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
20--年2月11日14时5分,大兴区黄村镇狼各庄村村民薛某在由南向北步行横穿公路,适有x省固安县解家务村司机杨某驾驶农用四轮车由东向西驶来,农用车将薛新开撞出,薛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年10月23日13时许,通州区郎府乡马场村村民郎某,在通州区通香公路杜柳棵路口迤东由北向南横穿道路时,被由西向东驶来的x省香河县淑阳镇胡庄子村村民张某驾驶的旅行车撞伤,郎某经医院抡救无效死亡。
这一起起案例,都是血的教训。所以我们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安全这永恒的话题,将伴你我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