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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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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免征。

免征的情形具体如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征收的范围具体如下: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

3、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

6、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

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

8、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

9、缝纫,应当征收。

综上所述,在缴纳时。需要分清经营业务的类别,以免出现少缴或者是多缴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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