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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一定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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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拘留是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和临时手段。随着案件侦查的继续或诉讼的推进,结果会有所不同。可以参照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不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3、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次审判宣布长期休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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